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法院(最高检家庭教育指导)

  • 时间: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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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2、【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4、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违反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责任是什么?

1、法律分析:(1)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由公共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若构成犯罪,则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学上又称“第二性义务”,即加于违法的法律关系主体的直接强制性义务,包括受制裁、强制和给予补救。教育法律责任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制定机关是什么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制定为促进江苏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设七章48条,围绕家庭教育从家庭实施、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项法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律旨在加强家庭教育的管理和推广,促进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政策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策文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政策文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